案例分析
在上海現代亞輪國際貨運有限公司訴上海中億紡源進出口有限公司等貨運代理合同欠款及保證合同糾紛案中,就涉及到了這個問題。下面以簡化的名稱大致的分析一下這個案例:
A貨主通過B公司委托C公司負責貨物的報關和運輸,B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還款計劃并由B公司的法定擔保人以其個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擔保,C公司在代理過程中墊付了海運費、定額費等必要費用。對此,A、B和C三人就約定:“由秋逸服飾向上海亞輪支付全部運雜費,若秋逸服飾不能及時向上海亞輪支付相關運雜費,則中億紡源可應上海亞輪要求,從秋逸服飾已經收匯的貨款中扣除該部分運雜費支付給上海亞輪。”墊付之后C公司請求償還時,A和B均未還款,C向法院起訴主張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的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在于貨主A和外貿公司B之間針對墊款是否構成連帶責任。編者認為,三方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如何來進行還款,是可以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來自由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應當約束合同各方,各方已經形成合意的,當發生糾紛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已經形成的合同約定進行審理。
在這種情況下,連帶責任和保證責任已經有了明確的約定,應該按照約定的情況進行處理。A作為貨主,理應返還C所墊付的費用。三方協議約定由貨代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B向C支付涉案運輸費用,B應繼續履行付款義務;從核銷事實可以推定A已收到涉案貨款。依據三方協議,A應在已收匯貨款的額度內向C支付涉案運輸費用;至此,A和B對涉案運輸費用構成并存的債務承擔。B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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