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國際船舶代理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實施以來,國際船舶代理業得到迅速發展。截至2004年底,在交通部登記取得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的企業已超過1000家,其中絕大多數企業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有效期截至2005年6月30日,需要在有效期內予以換發。
為做好今年的換證工作,根據《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將換發《登記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登記證》有效期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必須在有效期截止前換發新的《登記證》。逾期沒有換發的,視為自動放棄經營資格,不得繼續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
對不符合《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企業將不予換發新的《登記證》,并依法對國際船舶代理經營活動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二、申請換發《登記證》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須在4月20日前將下列申請材料,經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交通部。
(一) 換發《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申請書(見附件1);
(二)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復印件;
(三)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司印章確認與原件一致);
(四) 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EDI)的協議復印件。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運輸業信息表》(國際船舶代理)(附件2);
(六) 國際船舶代理企業調查問卷(附件3)。
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應保證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對不能提交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的企業,交通主管部門將按照《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有關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收到上述申請材料后,應當就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在5月10日前將全部申請材料及有關意見報送交通部。
交通部將對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征求中國船舶代理行業協會的意見后,于6月上旬前將審核結果通知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并在交通部政府網站(www.moc.gov.cn)、中國船舶代理行業協會網站(www.casa.org.cn)和中華航運網(www.chineseshipping.com.cn)上予以公布。新的《登記證》將由交通部核發后寄送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由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分發到相關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
為保證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正常經營,在申請換發新的《登記證》時,只需提交現有證書的復印件。各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收到新的《登記證》后,將舊證退回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統一銷毀。
四、此次換發《登記證》工作不收取任何費用。
今年的換證工作是貫徹《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對國際船舶代理企業監督和管理的重要環節,對了解國際海運企業經營現狀、評估相關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換證工作涉及到一千多家國際船舶代理企業,時間緊,任務重,各交通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確保換證工作按時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