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鐵路貨運安全管理,明確鐵路內部處理貨運事故的原則、程序和責任劃分等,特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不作為鐵路與托運人、收貨人劃分責任的依據。
第2條 發生貨運事故后,應積極搶救,采取保護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貨運事故發生的原因和責任的認定,必須堅持調查研究,查清事實,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3條 鐵路貨運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鐵路局、分局、車站(段,以下同)應健全貨運安全管理制度和機構,配備精通業務、作風正派的人員,負責貨運安全工作。
貨運安全人員有權檢查作業安全情況,制止違章違紀,有權調查、分析、處理和統計上報事故。
貨運安全人員行使職權時,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各級領導必須支持貨運安全人員行使職權。
第4條 凡國際聯運、水陸聯運、保價運輸和軍事運輸另有規定的,按各自規定辦理。
第二章 貨運事故種類和等級
第5條 貨物在鐵路運輸過程中(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后點回保管),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以及嚴重的辦理差錯,在鐵路內部均屬于貨運事故。
貨運事故分為七類:
1.火災;
2.被盜(有被盜痕跡)
3.丟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沒有被盜痕跡的);
4.損壞(破裂、變形、磨傷、摔損、部件破損,濕損);
5.變質(腐爛、植物枯死、活動物非中毒死亡);
6.污染(污損、染毒、活動物中毒死亡);
7.其他(整車、整零車、集裝箱車的票貨分離和誤運送,誤編、偽編記錄以及其他造成影響而不屬于以上各類的事故)。
第6條 貨運事故分為三等。
一、重大事故
1.由于貨物染毒或危險貨物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3人或死亡重傷合計5人以上的;
2.貨物損失(包括其他直接損失,以下同)款額20萬元以上的。
二、大事故
1.由于貨物染毒或危險貨物發生事故,造成人員死亡不足3人或重傷2人以上的;
2.貨物損失款額5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的。
三、一般事故
1.不屬于重大、大事故的事故;
2.貨物損失款額在500元以上未滿5萬元的。
第三章 貨運事故苗子
第7條 鐵路運輸過程中(包括承運前保管和交付完畢后點回保管)損失輕微的貨損貨差以及一般辦理差錯,屬于貨運事故苗子。
貨運事故苗子包括:
1.零擔、集裝箱的票貨分離;
2.零擔、集裝箱的誤運送;
3.誤交付;
4.違反營業辦理限制;
5.貨物損失款額不足500元時;
6.誤編丟失記錄或誤編無貨記錄,自站及時發現并自記錄編制之日起7日內發電報糾正時;或被他站發現自收到他站記錄之日起3日內發電報糾正時。
第四章 記錄編制及調查
第8條 貨運記錄(《貨規》格式十)和普通記錄(《貨規》格式十一)分為帶號碼與不帶號碼兩種。帶號碼的貨運記錄每組一式三頁,第一頁為編制站存查頁,第二頁為調查頁,第三頁為貨主頁。帶號碼的普通記錄每組一式兩頁,第一頁為編制單位存查頁,第二頁為證明頁,交給接方(包括收貨人)。貨運記錄和普通記錄號碼均由鐵路局或分局編印掌握。不帶號碼的貨運記錄和普通記錄只限作抄件或貨運員發現事故時報告用。
貨運記錄和普通記錄用紙均應建立請領、發放、使用制度。
第9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須在發現當日按批(車)編制貨運記錄:
1.發生本規則第五條、第七條和《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規》)、《鐵路貨物運輸規程》(以下簡稱《貨規》)及其引伸規則辦法中所規定需要編制的情況時;
2.卸車發現施封鎖站名或號碼與運輸票據或封套記載不一致時;
3.集裝箱封印失效、丟失或封印站名、號碼與票據記載不一致,集裝箱箱體損壞發生貨物損失時;
4.貨車裝載清單上有記載,或記載被劃掉未加蓋帶有單位名稱的人名章,而實際無票據無貨物時;
5.貨物運單、貨票上記載的貨物重量、件數、價格發生涂改,未按規定加蓋戳記時;
6.集裝貨件外部狀態損壞,貨件散落時;
7.托運人組織裝車、承運人組織卸車或換裝,發生貨物損失時;
8.托運人自備篷布發生丟失時;
9.一批貨物中的部分貨件補送或事故貨物回送時;
10.發生無票據、無標記的貨物和公安機關查獲鐵路運輸中被盜貨物移交車站時,以及沿途拾得的鐵路運輸貨物交給車站處理時。
第10條 編制貨運記錄要如實記載事故貨物及有關方面的當時現狀,不得在記錄中作事故責任的結論。貨運記錄各欄應逐項填記。事故詳細情況欄應記明貨車車體、門窗、施封或篷布的情況,貨物包裝及裝載狀態,事故貨件裝載位置,損失程度等。具體編制方法按本規則附件一辦理。
車站必須按統一順號連續使用貨運記錄用紙,并按編制日期和號碼順序登入“貨運事故(記錄、調查、賠償)登記簿”(格式二)內。
第11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須在當日按批(車)編制普通記錄:
1.發生《管規》規定需要編制的情況時;
2.事故涉及車輛技術狀態時;
3.貨車發生換裝整理時;
4.托運人組織裝車,收貨人組織卸車,貨車施封良好,篷布苫蓋和敞車、平車、砂石車貨物裝載外觀無異狀,收貨人提出貨物有損失,要求車站證明交接現狀時;
5.信箱運輸的貨物,箱體完整、施封良好,貨物發生損壞時;
6.依據其他有關規定,需要證明時。
第12條 編制普通記錄要如實記載有關情況。具體編制方法按本規則附件一辦理。
第13條 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接方進行貨運檢查發現問題后,按規定拍發的電報應作為有車長值乘時交方出具的普通記錄。
第14條 編制貨運記錄和普通記錄須加蓋站名公章或貨運事故處理專用章,并由參加檢查貨物(車)的有關人員簽字或蓋章,同時注明其所屬單位全稱。記錄有涂改時,在涂改處須加蓋編制人員的名章。
第15條 發站編制的貨運記錄,由發站負責處理,如確實無法聯系托運人時,可說明理由將貨主頁隨同運輸票據送到站處理。
第16條 中途站編制的貨運記錄按下列規定處理:
1.自站責任的記錄調查頁留站存查,貨主頁隨同運輸票據或貨物送到站處理。
2.他站責任的記錄應自編制記錄之日起3日內將調查頁連同有關材料送責任站調查,貨主頁隨同運輸票據或貨物送到站處理。
一批貨物中部分貨件發生事故時,須拴掛“事故貨物標簽”(格式一)繼運到站。損壞的貨件繼運到站前應整修包裝。
3.發生火災、整車貨物變質、活動物死亡,調查頁分別按本條第1、2項處理。事故能在發現站(分局、鐵路局)處理的,貨主頁留發現站(分局、鐵路局)處理;事故不能在發現站(分局、鐵路局)處理的,貨主頁隨同運輸票據送到站處理,但發現站(分局、鐵路局)負責明確原因和損失程度。
第17條 到站編制的貨運記錄(包括附有發站和中途站編制的貨運記錄)按下列規定處理:
1.自站責任的記錄,調查頁留站存查;他站責任的記錄,調查頁送責任站調查,貨主頁交收貨人。
2.遇附有發站或中途站編制的記錄,卸車時應按照記錄記載的情況,認真核對現貨:
(1)情況相符時,不再編制記錄,貨主頁交收貨人,另作抄件留存。
(2)情況不符時,應重新編制記錄,調查頁送責任站調查,原記錄貨主頁留存。重新編制記錄的貨主頁交收貨人。
3.到站確認貨物損失不足500元時,調查頁暫不送查,待賠償后連同“貨運事故賠款通知書”(格式七)一并送查責任站。
4.貨物發生損壞或部分滅失需要鑒定時,按《貨規》第49條4款辦理(“事故貨物鑒定書”,見格式三)。鑒定后,將鑒定材料補送責任站。鑒定期限從編制記錄之日起,不應超過30日,特殊情況除外。
5.貨運記錄送查后,收貨人領取貨物時表示無意見,應及時通知有關站結案。
6.貨運記錄送查后,件數不足的貨物補送齊全,在向收貨人補交時收回記錄貨主頁,并及時通知有關站結案。
第18條 送查的貨運記錄,以“貨運事故查復書”(格式四)在編制記錄之日起3日內送責任站調查。
第19條 貨運記錄送查時,按下列規定附送有關資料和實物:
1.使用施封環和鉛餅施封的貨車、集裝箱發生貨物被盜丟失,須附封印;
2.重新編制的記錄,須附他站原記錄抄件;
3.有站車交接記錄的,須附站車交接記錄抄件;
4.個人物品發生被盜、丟失事故,貨票未附物品清單時,須附經過車站檢查的現有貨件數量和包裝特征的清單;
5.整零車裝載的貨物發生事故,需要以運輸票據封套、裝載清單分析責任時,須附抄件或原件;
6.其他有關資料(可按規定后附),如車輛技術狀態檢查記錄、機車火星網檢查證明、“事故貨物鑒定書”以及事故貨件的現場照片等。
一輛貨車內多批貨物發生事故時,上述資料可附于其中損失最嚴重的貨運記錄內,其余記錄應在附件欄內注明“封印及某某附件及附于第××號貨運記錄內送查某某站”。
事故處理程序
第20條 車站發現貨運事故,除編制貨運記錄外,應對事故現場進行檢查,找出原因,避免擴大損失。發生火災、被盜須及時向鐵路公安部門報案并會同處理。涉及車輛技術狀態的事故,應會同車輛段檢查并作檢查記錄。
火災損失的計算,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發現重大事故、大事故、火災事故以及劇毒、易燃、液化氣體泄漏,應在24小時內向有關站、分局、鐵路局拍發“貨運事故速報”,并抄報鐵道部、主管鐵路局、分局。
貨運事故速報內容如下:
1.事故等級、種類;
2.發現事故的時間、地點;
3.貨物發站、車站、品名、承運日期;
4.車種、車型、車號、貨票號碼、辦理種別、保價金額;
5.事故概要;
6.對有關單位的要求。
拍發事故速報時,在電文首部冠以“貨物事故速報”字樣,1至6項加括弧作為各項代號。
發現重大、大事故后,在拍發貨運事故速報前應立即用電話逐級報告,情節和后果嚴重的,鐵路局應及時向鐵道部報告。
第21條 車站接到調查記錄(包括自站編制的記錄)、貨運事故速報和查詢文電后,核對記錄和附件是否齊全、正確,加蓋收文日期戳記,編號登記于“貨運事故(記錄、調查、賠償)登記簿”(格式二)內,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1.初次接到調查記錄,如果核對所附材料不符合本規則第十九條要求而影響事故調查時,應一次提出,自接到記錄之日起3日內將原卷寄回送查站處理。
2.調查記錄如果有誤到情況,自接到之日起3日內將原卷轉寄應寄送的車站,并抄
知誤寄站。
3.屬于自站責任的,一般事故自接到記錄之日起(自站發生的自發生之日起,以下同)由車站在10日內以“貨運事故報告表”(格式五)報主管分局和鐵路局;重大、大事故自接到記錄之日起由車站在15日內以正式文件連同全部調查材料報主管分局,抄報主管鐵路局。以上事故同時以“貨運事故查復書”答復送查站,通知到站和到局(一般事故通知到達分局)。
對已明確為自站責任,但還需要向有關單位索取補充材料,了解貨物損失、下落或到達交付情況時,以“貨運事故查復書”或拍發電報查詢,不得將記錄寄出。
4.屬于他站責任的,以“貨運事故查復書”說明理由和根據,自收到貨運記錄之日起7日內將全部調查材料送責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關單位。重大、大事故要抄報主管分局、鐵路局。
5.因情況復雜,責任站不能在本條第3項規定期限內調查答復(包括要求暫緩賠償的),需要延期時,應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鐵路局)。但此項延期自收到記錄之日起,最多不得超過30日。
6.涉及托運人責任的,應取得托運人蓋有公章的書面承責證明,并將其原件轉交到站處理。
第22條 對一般事故責任有爭議,經一次往返查復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提出爭議的一方立即將調查材料寄給到站,由到站定責處理。須經分局賠償的,到站應自收到貨主的“賠償要求書”(《貨規》格式十二)之日起,3日內將調查材料連同賠償材料一并報主管分局,并抄知有關單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須將調查材料送責任分局征求定責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到達分局定責。
第23條 事故發生局對貨運重大事故應立即深入現場組織處理。涉及他局責任時,應自拍發事故速報之日起,15日內邀請有關局參加處理,召開分析會,作出會議紀要。
有關局接到重大事故速報后,應組織調查,并按發生局通知的開會日期參加事故分析會,并簽署會議紀要。
局間對事故責任劃分意見一致時,由發生局將會議紀要連同有關材料送到達局。局間對事故責任劃分意見分歧時,應在會議紀要內闡明各自意見,由發生局將會議紀要連同現場調查材料等以局文報鐵道部裁定,并抄送有關局。
以上全部工作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處理完畢。
事故涉及托運人、收貨人責任和鐵路局以外其他鐵路部門責任時,由到站(鐵路局)處理,有關站(鐵路局)積極配合。
第24條 貨運大事故由分局負責處理。其程序參照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分局還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將會議紀要連同有關材料按下列規定上報。并抄知有關分局、鐵路局:
1.分局間對事故責任劃分意見一致時,報到達局處理;
2.分局間對事故責任劃分意見分歧時,貨物損失5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的,報到達局裁定;貨物損失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的,報主管局聯系有關局協商處理。如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發生局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局文報鐵道部裁定,抄有關局。
第25條 有關分局、鐵路局拒不參加事故分析會或中途擅離會議,不簽署會議紀要的,對分析會確定的責任不得提出異議。
第26條 重大、大事故責任明確之日起30日內,由責任局長、分局長主持召開管內事故分析會,并將結果分別以局文、分局文報鐵道部、鐵路局。
第27條 凡按規定權限定責的事故,責任站(分局、鐵路局)必須尊重定責意見,并在規定期限內轉帳。對拒不接受賠款轉帳的,由鐵道部根據處理局的報告,審理匯總,統一劃撥,加算5%的資金占用費給處理局,并通報批評。
第六章 事故責任劃分
第28條 劃分事故責任應以事實依據,規章為準繩。事故原因事實清楚,判定責任時應以事實為主。
在查明情況和原因的基礎上,首先應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貨規》規定劃清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之間的責任。屬于鐵路內部各單位間需要劃分責任時,按照本規則附件二規定辦理。
第七章 貨運事故賠償
第29條 車站對收貨人或托運人的賠償要求,按《貨規》第53條1款和54條規定受理。但在運輸途中發生的火災、整車貨物變質、活動物死亡需要就地處理時,經與托運人、收貨人協商同意,可由發現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受理賠償時,須審核賠償要求人的權利、有效期限、“賠償要求書”內容,以及規定的證明文件。審核無誤后,在“賠償要求書收據”上加蓋車站公章或貨運事故處理專用章,交給賠償要求人。
賠償辦法和價格計算標準,按照《鐵路法》第十七、十八條和《貨規》第56條規定以及《貨物運輸事故賠償價格計算規定》辦理。
第30條 賠款額1000元以下的,由車站(非決算單位的車站由車務段)審核賠償。賠款額超過1000元不足50000元的,由分局審核賠償。賠款額50000以上的,由鐵路局審核賠償。
第31條 車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鐵路局接到的賠償案件,應按順序登入“貨運事故(記錄、調查、賠償)登記簿”內。
第32條 賠償處理期限,按《貨規》第57條規定辦理。不屬于車站賠償權限的事
故案件,自受理賠償要求之日起,3日內以“貨運事故查復書”寫明調查過程及原調查材
料現存某站,并將車站存查的調查材料按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上報,抄知責任站。
第33條 事故處理單位應填發“貨運事故賠償通知書”(以下簡稱“賠通”)支付賠款。“賠通”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領、付款憑證(由銀行轉帳或郵局匯付時,交本單位財務部門;領取現款時,交賠償要求人)。副本為賠款通知,除填發單位留存一份外,送以下單位:本單位財務部門(作清算用),賠償要求人(憑正本領款時不再發給),責任單位,責任單位的主管局、分局,到站。車站處理時還應送主管分局、鐵路局,分局處理時還應送主管鐵路局。
貨運事故的賠償,除個人及無銀行帳號的個體經營者外,一律不得以現金支付。
第34條 一批賠款額或鐵路局間分攤后的款額不足500元時,互不清算,由處理單位列銷。
500元以上的跨局事故賠款,由車站、分局逐級上報主管局。每份“賠通”附轉帳單一份,由主管局匯總每月向責任局清算一次。責任局自接到處理局匯總的賠款轉帳單的次日起,10日內向處理局支付。責任單位不得退回“賠通”。
第35條 車站上報分局、鐵路局的賠償案件,經審核確定不屬于鐵路責任時,分局、鐵路局應說明理由與根據,將調查頁及賠償材料退還處理站,以正式文件答復賠償要求人,同時將全部賠償材料(賠償要求書除外)退還該要求人,并抄知有關單位。
第36條 賠償要求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案,由被告單位出庭答辯。被告單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涉及被告單位以外的鐵路其他單位責任時,被告單位應通知有關單位。法院初審判決后,是否需要上訴,被告單位應與有關單位協商,最后由被告單位決定。被告單位需要補充答辯材料時,應迅速通知有關單位。有關單位應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將補充材料送至被告單位。法院調解或判決鐵路責任后,由被告單位先行墊付鐵路承擔的款額。涉及被告單位以外鐵路其他單位責任時,應根據法院的調解或判決和本規則有關規定確定責任、清算賠款。
第37條 在賠償后又找到貨件或取得貨主承責證明時,均由責任站自行處理,不得要求到站重新處理或改變原定賠償。
被盜丟失事故結案后,公安機關破案證明屬他站責任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賠款額10000元以下的,維持原來定責不變。
2.賠款額超過10000元的,原責任站將原調查材料、原“賠通”和公安機關破案證明一并報主管分局、鐵路局審核后,自原貨運記錄編制之日起180日內,向新的責任分局、鐵路局填發“賠通”,轉送上述材料。新的責任局應及時轉帳,落實責任。超過上述期限的,仍維持原來定責不變,新的責任分局、鐵路局不予受理。
第八章 貨運事故統計與資料保管
第38條 車站、分局、鐵路局對于責任事故,不論是否發生賠款,均須逐件統計。貨運事故按結案日期統計上報。上級裁定的事故,按接到裁定批復的當月統計。列分局其他事故,由分局統計上報。分局根據“賠通”,檢查督促管內各站及時統計上報。
事故統計以一批作為一件。但由于自然災害、火災、行車原因,在同一車站(區間)、同一列車內、同一時間發生的多批事故應按一件統計,其事故等級按損失款額總和確定。一件事故由幾個責任單位共同承擔時,事故件數由主要責任單位統計;無主要責任單位的,除另有規定者外,按造成事故的車站順序,由第一個責任單位統計。
由于貨運責任造成的行車事故或非貨運責任的險性以下行車事故而造成50000元以上的貨物損失時,應統計貨運事故件數。非貨運責任行車重大、大事故造成貨物損失的,不再統計貨運事故件數。
因托運人、收貨人責任或押運人過錯使鐵路運輸工具、設備或第三者的貨物造成損失時,分別由發站、到站統計事故件數,責任部門列“路外其他”。
第39條 車站于每月26日,分局于28日,鐵路局于30日將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事故和賠款統計先用電話逐級上報,同時以“貨運事故統計報告”(鐵運—16,附件、格式六)逐級上報。對其中的重大、大事故鐵路局按格式五的要求逐項填寫后,隨貨運事故統計報告同時報部。
第40條 車站、分局、鐵路局按半年度、年度對貨運安全情況進行總結,逐級上報。
第41條 貨運事故調查材料應保持完整。調查過程中各單位均不得抽留往來查復材料及附件。
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調查材料,分別由責任局、責任分局、責任站保管。
托運人、收貨人責任的調查材料,分別由發站、到站保管。
賠償材料由辦理賠償的單位保管。
編有記錄的施封鎖由記錄編制站保管。
各種記錄、調查材料、賠償材料的保管期限,自結案的次年1月1日起,均為3年。但編有記錄的施封鎖,自編制記錄之日起保管180天。
第九章 附 則
第42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鐵道部。各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條件下,可制定管內的補充規定。
第43條 本規則自1991年9月1日起實行。
(附件、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