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事組織便利委員會第32屆會議于2005年7月7日以FAL.8(32)號決議通過了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以下簡稱“便運公約”)2005年修正案。
根據便運公約第VII(2)(b)條關于修正案默認接受程序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
我國是便運公約的締約國,且在上述修正案通過后未對其內容提出過任何反對意見,因此,該修正案對我國具有約束力。
現將修正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2005年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國際 公約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附件
經修正的《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2005年修正案
?。?005年7月7日以便委會第FAL.8(32)號決議通過)
第一節 – 定義和一般規定
A 定義
1 在現有“游輪”之后增加下述新的定義“結關”和“海關放行”:
“結關:系指完成允許貨物進口、出口或移交另外的海關程序所必需的海關手續。
海關放行:系指海關主管機關所采取的允許將處于結關的貨物交由有關人員處置的行為。”
2 刪除現有“信息載體”的定義。
3 在現有定義“文書”中,以下述新條文代替現有條文:
“文書:系指以電子方式或非電子方式顯現數據的信息?!?/p>
4 在定義“文書”之后增加“預計抵達時間”的新定義:
“預計抵達時間(ETA):系指船舶預計將抵達服務于某一港口的引航站或其預計進入港口條例適用的港區特定位置的時間。”
5 刪除現有定義“信件”。
6 在新定義“預計抵達時間(ETA)之后增加下述新定義“艙單”:
“艙單:系指摘錄船上裝載貨物的提單和其它運輸單證上的各種信息的文書。”
7 在現有定義“旅客攜帶行李”中,在“運輸合同”之前增加“貨物”一詞。
8 在現有定義“港口”之后增加下述新定義“郵件”。
“郵件:系指由郵政主管機關交予船舶運輸并旨在交付給船舶掛靠港口的郵政主管機關的函件和其它物品。”
9 在現有定義“保安措施”中,以下述新條文代替現有條文:
“保安措施:系指為改進船上、港區、設施和國際供應鏈中貨物運輸的安全而偵探和防止非法行為,按照國際協定制訂和實施的措施*?!?/p>
10 在現有定義“船舶所有人”之后增加下述新定義“船舶文書”:
“船舶文書:系指為了證明船舶符合國際或國內規則,船長須使其現成可用的證書和其它文書。”
11 在現有定義“偷渡者”之后增加下述新定義“暫時準入”:
“暫時準入:系指根據其規定可有條件地將某些貨物運入某一海關轄地,全部或部分免繳進口和國內稅并且不適用于經濟性禁止或限制進口的海關手序;此類貨物必須是為某一特定目的而進口,并必須擬在某一特定時期內重新出口,且除由于使用的正常折舊外沒有任何變化。”
12 在現有定義“運輸單證”中,題目之后的“單證”一詞以“信息”一詞代替。
B 一般規定
13 在現有的1.1標準中,刪除下述一句:
“如本附件列出細目清單,則公共管理當局不應要求提供其認為并非必需的資料細節?!?/p>
14 在現有1.1.1推薦做法中,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諸詞代替“自動信息處理和輸送技術”諸詞。
15 現有1.3推薦做法修正為如下:
“1.3 推薦做法。締約國政府為了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販運之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和程序應是有效的,且如有可能,應使用信息技術。此類措施和程序(例如風險管理和信息交互核對)應以對船舶和船上人員或財產妨礙最小和防止不必要的延誤的方式來實施。”
C 電子數據處理技術
16 現有標題“C 電子數據處理技術”改為“電子信息交換系統”。
17 在現有1.4標準中,以“公共管理當局要求的用于船舶、人員和貨物抵達、逗留和離開的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代替“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
18 在現有1.6標準中,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代替“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
19 在現有1.7標準中,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諸詞代替“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諸詞。
20 在現有1.7(e)和(f)推薦做法中,以“系統”一詞代替“技術”一詞。
21 在現有1.7和1.8推薦做法之后,分別增加下述新的1.7.1和1.8.1推薦做法:
“1.7.1推薦做法。締約國政府應鼓勵公共管理當局和其它有關各方使用國際接受的標準在電子系統研發中進行合作或直接參與,以便加強與船舶、人員和貨物抵達、逗留和離開相關的信息交換,并確保公共管理當局和其它有關各方系統之間的相互操作性。
1.8.1 推薦做法。締約國政府應鼓勵公共管理當局采用使得貿易和運輸經營人包括船舶能夠向單一進入點提交公共管理當局要求的與船舶、人員和貨物的抵達、逗留和離開相關的所有信息以避免重復的方法?!?/p>
22 在現有1.8標準中,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諸詞代替“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諸詞,以“系統”一詞代替“技術”一詞。
D 非法毒品販運
23 刪除現有1.11推薦做法。
24 在現有“D 非法毒品販運”一節之后增下述新的“E. 控制技術”一節:
“E 控制技術
1.11 標準。公共管理當局應使用風險管理來加強其有關下列各項的邊境控制程序:
· 貨物放行/結關;
· 保安要求;
· 打擊走私活動的能力,
從而便利人員和貨物的合法流通?!?/p>
第二節 – 船舶抵達、逗留和離開
A 總則
25 在現有2.1標準中,在現有文件“旅客名單”之后增加新的文件“危險貨物艙單”。
26 在現有2.1.1標準之后,增加新的2.1.2、2.1.3、2.1.4和2.1.5推薦做法:
“2.1.2 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制訂使用抵達和離開之前信息的程序,以便利公共管理當局要求的信息的處理,加速后續的貨物和人員放行/結關。
2.1.3 推薦做法。國家立法應規定提交抵達和離開之前信息的條件。關于抵達前信息的傳輸時間點,通常不應實質性地設定于船舶離開駛離國之前的時刻。然而,如果航程所需時間短于基本規定,則國家立法亦可在除基本規定之外規定例外情況。
2.1.4 推薦做法。如果在抵達前信息中載有相關的資料要素,則公共管理當局不應要求分別提交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員清單和旅客清單。
2.1.5 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
(a) 開發用于提交抵達前和離開前信息的電子數據傳輸系統;
(b) 考慮在后續程序中將抵達和離開之前的信息作為旅客和貨物放行/結關所需全部信息的一部分進行重復使用或后續使用。”
B 文書內容和目的
27 在現有2.2標準中,以“數據”(data)一詞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詞。
28 在現有2.2.1推薦做法中,以定冠詞“the”代替“離開”(the departure of )之后的不定冠詞“a”(中文不必修改)。
29 在現有2.2.2推薦做法中,以“資料”(data)一詞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譯“資料”,故中文版不必修改)一詞,并在現有的一項“· 船舶在港的位置”之后增加新的一項“· 船舶在廢棄物和殘余物接收設施方面的要求”。以“船名、類別和IMO編號”諸詞代替第一項。以“船旗國”代替第二項中的“船舶國籍”。在第六項中,以“聯絡細節”代替“地址”一詞。在第一項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呼號”。在最后一項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上一個??扛郏乱粋€??扛邸?。
30 在現有2.2.3標準中,以“that the”兩詞代替“應接受”(shall accept)后面的“a”字(一份),并在“總申報單” (General Declaration)一詞后增加“is”(中文則只需刪除原譯文中的“一份”兩字即可)。
31 在現有2.3標準中,以“資料”(data)一詞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譯“資料”,故中文不必修改)。
32 在現有2.3.1推薦做法中,在“下列”一詞之后增加“資料”(data)一詞,并在“· 集裝箱識別號”末尾適當增加“或者,如現成可用,HS編碼*”;包裝標記、件數和種類;貨物數量和貨物描述。在現有注釋之后增加如下新的“注”:
“注:為了便于處理公共管理當局所要求的信息,所有有關各方均應使用適當的貨物分類,避免使用統稱術語,諸如‘雜貨’、‘組件’等?!?/p>
2.3.1(a)和(b)中的第一項改為“船名和IMO編號”。在(a)和(b)的第一項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船旗國”。在現有第三項中,以“裝貨港”代替“從何港來”。在(b)的第三項中,以“卸貨”一詞代替“目的”一詞。在(a)和(b)的第三項后,增加下述新的一項“· 呼號”。
33 在現有2.3.3標準中,以“that the”兩詞代替“應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General Declaration”兩詞后增加“is”(中文則只需刪除原譯中的“一份”兩字即可)。
34 在現有2.3.4.1推薦做法中,以“要求和確定的資料”(data required and identified)諸詞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詞。
35 在現有2.4.1標準中,以“that the”兩詞代替“應接受” (shall accept)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Stores Declaration”兩詞后增加“is”(中文則只需除原譯文中的“一份”兩字即可)。
36 在現有2.5.1標準中,以“that the”兩詞代替“應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s Effect Declaration”諸詞后增加“is”(中文則只需刪除原譯文中的“一份”兩字即可)。
37 在現有2.6標準中,以“要求的”(required by)代替“向…提供”(providing),以“載有…資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情況”(with information)。
38 在現有2.6.1標準中,在“下列”一詞之后增加“資料”(data)一詞和以“· 上一個??扛邸贝妗啊ぁ暮胃蹃怼薄R浴按虸MO編號”諸詞代替第一項。在第一項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船旗國”。在第一項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呼號”。
39 在現有2.6.2標準中,以“that the”兩詞代替“應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 List” 之后增加“is”(中文則只需將原譯文中的“一份”兩個字刪除即可)。
40 在現有2.7標準中,以“要求的”代替“向…提供”,以“載有…資料”代替“情況”。
41 在現有2.7.3推薦做法中,以“資料”(data)一詞代替第一句中的“信息”(information, 原譯“資料”,故中文不必修改)。在現有的項“· 出生地點”后, 增加新的一項“· 旅客提供的身份證件類型”和“· 身份證件序號”;并在現有項“· 船舶抵達港口及日期”后增加新的一項“· 是否中轉旅客”。第一項以“船名和IMO編號”代替。在第一項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船旗國”。在第一項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項:“· 呼號”。
42 在現有2.7.5標準中,以“that the”兩詞代替“應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Passenger List”兩詞后增加“is”(中文則只需刪除原譯文中的“一份”兩個即可)。
43 在現有2.8.1標準中,在第三項中以“船旗國”代替“國籍”一詞。在第一項后增加新的一項:“· 呼號”。
44 現有2.9標準修正為如下:
“2.9 標準。船舶抵達和離開時如已實際出示《萬國郵政公約》規定的關于郵件的書面申報單,則公共管理當局不應要求公約規定之外的任何此類申報單。如無此類文書,則郵寄物品(編號和重量)必須在貨物申報單中寫明?!?/p>
45 在現有2.10標準中,以“載有…資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提供…信息”(providing information)兩詞。
D 離港時的文書
46 在2.12.2推薦做法中,在“在該港”(in that port)之前增加“為此目的”(for the purpose)諸詞。
47 現有2.12.3標準修正為如下:
“2.12.3 標準。如果公共管理當局在船舶離港時要求提供船員的相關信息,則在離開時應接受船舶抵港時提交的一份船員名單副本,但其需由船長或其正式授權的高級船員重新簽字并注明船舶離開時船員人數或組成情況的任何變化,或者注明船舶在港逗留期間沒有此種變化?!?/p>
F 辦理文書
48 在現有2.15推薦做法中,以“資料”(data)一詞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譯中文將“information”譯為“信息資料”,故現只需刪除其中“信息”兩字即可。
49 在現有2.16標準中,以“文書”(documents)一詞代替“信息”(information),并以“使用信息技術”(the us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諸詞代替“自動數據處理技術”(automatic data processing techniques)。
G 文書中的差錯及其處罰
50 在現有2.19標準中,在“違犯”(violate)和“法律”(laws)兩詞之間增加定冠詞“the”(中文不必譯出),并在該段末尾“法律”一詞之前增加“該港口國的”諸詞。
H 為了將生病或受傷船員、旅客或其它人員送上岸進行急救治療而對靠港船舶采取的特別方便措施
51 在H標題中增加“海上獲救人員”,讀作:
“H 為了將生病或受傷船員、旅客、海上獲救人員或其它人員送上岸進行急救治療而對靠港船舶采取的特別方便措施。”
52 在2.20標準中增加“海上獲救人員”并刪除“和地位”諸詞,讀作:
“2.20標準。當船舶靠港的唯一目的是為了將生病或受傷船員、旅客、海上獲救人員或其它人員送上岸進行醫療急救時,公共管理當局必須尋求同船舶所有人合作,確保船長盡量將其意圖通知公共管理當局,包括盡可能詳細的病情或傷情以及所涉人員的身份。”
53 在現有2.24標準中,以“資料”(data)一詞代替“情況”(information)一詞,并以“those”一詞代替“that”一詞(中文可不譯出)。
第五節 – 貨物和其它物品的抵達、逗留和離開
54 在5.3推薦做法中,以postal items兩詞代替“mail”一詞(中文均為郵件,故不修改),并在“海洋”(sea)和“應該”(should)兩詞之間增加“或進口”(or importation)。
55 現有5.5推薦做法修正為如下:
“5.5 推薦做法。當托運貨物的性質可能引起經授權進行檢查的不同機構諸如海關、動物檢疫或衛生管理部門的注意時,締約國政府應授權海關或其它機構之一履行所需程序,或者,如不可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同一地點同時進行結關且延誤降至最小。”
B 貨物結關
56 現有5.7標準修正為如下:
“5.7 標準。公共管理當局在遵守國家的禁止或限制規定和對港口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販運所要求的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應對活體動物、易腐貨物和其它具有緊急性質的托運貨物給予優先結關?!?/p>
57 在現有5.7標準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7.1推薦做法:
“5.7.1 推薦做法。為了保護等候結關貨物的質量,公共管理當局應與有關各方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允許貨物在港口得到切實可行、安全和可靠的貯存。”
58 刪除現有5.9推薦做法。
59 在現有5.10推薦做法中,在“京都公約”前增加“經修訂的”一詞。
60 在現有5.10推薦做法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10.1推薦做法:
“5.10.1 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考慮對經授權人員采用簡化程序,允許:
(a) 在提供了識別貨物、準確確定和評估與健康、安全和保安等關切的有關風險以及準許隨后完成最后的貨物申報所需的最少信息的情況下,對貨物放行;
(b) 在申報人處所或相關公共管理當局授權的其它地點對貨物結關;
(c) 在規定的時期內,由同一個人頻繁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對所有的進口或出口提交一份單獨的貨物申報單?!?/p>
61 在現有5.11標準中,刪除該段末尾的“通過使用風險評估確定需檢查的貨物”諸詞。
62 在現有5.14推薦做法中,以“電子信息交換系統”諸詞代替“電子數據交換(EDI)技術”。
63 在現有5.14推薦做法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14.1推薦做法:
“5.14.1 推薦做法。公共管理當局應盡力快速完成來自另一國等候裝船貨物的中轉手續?!?/p>
C 集裝箱和貨盤
64 在現有5.5標準中,以“準入”(admission)一詞代替“進口”(import)一詞。
65 在現有5.18標準中,以“準入”(admission)一詞代替“進口”(importation)一詞。
第七節 – 雜項規定
C 緊急援助
66 現有7.8標準修正為如下:
“7.8 標準。公共管理當局應為從事下述活動船舶的抵離提供便利:
· 救災工作;
· 救助海上遇險人員,以便為此類人員提供安全處所;
· 抗御或防止海洋污染;或
· 為增進海上安全、海上人命安全、公眾安全或海洋環境保護的其它應急作業?!?/p>
附錄1 – IMO FAL表格
67 IMO FAL表格1至7修改如下:
“IMO總申報單
抵港 離港
1.1 船名和類型1.2 IMO 編號1.3 呼號 2. 抵達/離開港口 3. 抵達/離開日期 - 時間
4. 船旗國 5. 船長姓名 6. 上一個??扛郏乱粋€停靠港
7. 登記證書(港口;日期;編號) 8. 船舶代理名稱和聯絡細節
9. 總噸位 10. 凈噸位
11. 船舶在港位置(泊位或停泊站)
12. 航程簡要細節(前后??扛?;在卸載剩余貨物的港口名稱下劃線)
13. 貨物簡要描述
14. 船員人數(包括船長) 15. 旅客人數 16. 備注
所附文書(說明份數)
17. 貨物申報 18. 船舶物料申報
19. 船員名單 20. 旅客名單 21. 船舶對廢物和殘余物接收設施的要求
22. 船員個人物品申報* 23. 海上健康申報*
24. 日期和船長、授權代理或高級船員簽字
官方使用
IMO FAL
表格1
* 僅用于抵港。
IMO貨物申報單
抵港 離港 頁碼
1.1 船名 1.2 IMO 編號1.3 呼號 2. 提交報告港口
3. 船旗國 4. 船長姓名 5. 裝貨港/卸貨港
B/L編號* 6. 標記和編號 7. 包裝件數和種類;貨物描述,或者,如現成可用,HS編碼 8. 總重量 9. 尺寸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IMO FAL表格2
10. 日期和船長、授權代理或高級船員簽字
* 運輸單證編號
亦說明采用多式聯運單證或通過提單運輸的貨物的起運港。
IMO船舶物料申報單
頁碼
抵港 離港
1.1 船名1.2 IMO 編號1.3 呼號 2. 抵達/離開港口 3. 抵達/離開日期
4. 船旗國 5. 上一個停靠港/下一個??扛?/p>
6. 船上人數 7. 逗留期限 8. 儲存處所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9. 物品名稱 10. 數量 11. 官方使用
IMO FAL表格3
12. 日期和船長、授權代理或高級船員簽字
IMO船員物品申報單
頁碼
1.1 船名1.2 IMO編號1.3 呼號 2. 不宜免稅或屬于禁止或限制的物品*
3. 船旗國
4. 編號 5. 姓名 6. 職級 7. 簽名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IMO FAL表格4
8. 日期和船長、授權代理或高級船員簽字
* 例如,葡萄酒、烈性酒、卷煙、煙草等。
IMO船員名單表
頁碼
抵港 離港
1.1 船名1.2 IMO 編號1.3 呼號 2. 抵達/離開港口 3. 抵達/離開日期
4. 船旗國 5. 上一個??扛?6. 身份證件(船員護照)類型和號碼
7. 編號 8. 姓名 9. 職級 10.國籍 11.出生日期和地點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IMO FAL表格5
12. 日期和船長、授權代理或高級船員簽字
IMO旅客名單表
抵港 離港 頁碼
1.1 船名1.2 IMO編號1.3 呼號 2. 抵達/離開港口 3. 抵達/離開日期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4. 船旗國
5. 姓名 6. 國籍 7. 出生日期和地點 8. 身份證件類型 9. 身份證件號碼 10. 登船港 11.下船港 12.是否中轉旅客
IMOFAL表格6
13. 日期和船長、授權代理或高級船員簽字